原告贡某某
被告高某某
被告郑某甲
被告郑某乙
原告贡某某诉被告高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郑某瑞雇佣我卖摩托车,当时承诺给我提成,但一直没给,现在郑某瑞已死亡,三被告继承了郑某瑞的遗产,却不给我工资,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给付我工资款x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因原告未履行仲裁前置程序,故原告所诉不符合法定诉讼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贡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加民
代理审判员杨文刚
代理审判员姚春媛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牛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