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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贡某某诉高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280号

原告贡某某

被告高某某

被告郑某甲

被告郑某乙

原告贡某某诉被告高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郑某瑞雇佣我卖摩托车,当时承诺给我提成,但一直没给,现在郑某瑞已死亡,三被告继承了郑某瑞的遗产,却不给我工资,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给付我工资款x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因原告未履行仲裁前置程序,故原告所诉不符合法定诉讼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贡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加民

代理审判员杨文刚

代理审判员姚春媛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牛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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