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朱亚舟与信阳工业城城东南路项目部(简称项目部)、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简称五建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2010)豫法民提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因计算及校对有误,该判决存在数字部分错误,现更正如下:
判决第17页6-7行应为:“项目部应支付朱亚舟剩余工程款为x元(x.196元+x元+x元-x元)”;12-13行应为:“项目部和五建二公司应支付朱亚舟违约金x元”;倒数第1-2行工程款及违约金数额x元均应为:“x元”。
审判长林秀敏
代理审判员张杰
代理审判员吴林轶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吕存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