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翟青山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斯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