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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甲、宋某乙股份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荣华,河南国豪(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甲、宋某乙股份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反诉费4200元,合计x元。以上诉讼费用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上诉人赵某某。

审判长王大鹏

审判员张磊

审判员王抗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倪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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