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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某诉樊某某、安阳市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姬某某

被告樊某某

被告安阳市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

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X号。

负责人吴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孝军,系河南兴邺(略)事务所(略)。

原告姬某某与被告樊某某、安阳市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姬某某诉称,2009年10月9日8时许,在安阳县X镇南固现王某军的厂院内,王某军驾驶登记所有人为被告万通公司和安阳市安运交通运输公司的豫x挂豫x重型半挂牵引车倒车时,撞上车后的原告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入住安阳市中医院治疗,诊断为额面部挤压伤、左右颧骨弓骨折、双眼眶外侧壁骨折等,于2009年12月1日出院。豫x挂豫x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实际车主为被告樊某某。2009年11月23日,经安阳县公安交警大队处理,认定王某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姬某某无责任。2010年7月27日,经安阳中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姬某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樊某某支付了原告x元。现要求被告在其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x.7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x元、护理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90元、营养费1000元、鉴定费780元、残疾赔偿金x.24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共计x.94元。

被告樊某某辨称,原告所诉事实不错,但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并扣除被告樊某某支付原告的x元。

被告万通公司辨称,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辨称,原告所要求的赔偿项目金额应按国家规定标准,原告所诉金额高,要求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9日8时许,在安阳县X镇南固现王某军厂院内,王某军驾驶豫x挂豫x重型半挂牵引车倒车时,撞上车后的原告造成原告受伤。当日,原告到安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又转入住安阳市中医院治疗,诊断为颌面部挤压伤、下颌骨骨折、左右颧骨弓骨折、双眼眶外侧壁骨折、左侧上颌窦前臂及外侧壁骨折等。住院治疗中有两人进行护理,于2009年12月1日出院,支付医疗费x.7元。2009年10月28日,被告樊某某垫付给原告x元。2009年11月23日,经安阳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某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姬某某无责任。2010年7月27日,经安阳中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姬某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780元。因处理事故、住院治疗、鉴定等,原告支付交通费300元。

事故车辆豫x挂豫x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为被告樊某某,是其在2009年6月26日在被告万通公司采用分期付款购置的车辆,双方签有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协议,协议约定樊某某在使用中,可自主经营,承担经营中的一切债务及交通事故等开支。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本院认为,原告姬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依法应予获得赔偿。事故车辆由被告樊某某自主经营,所发生的事故责任承担与被告万通公司无关。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依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但原告所诉的金额高,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得到赔偿。原告因该事故的发生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x.7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从事发发生到定残前一日共计291天为x元、护理费按二人计算为5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60元、营养费530元、鉴定费780元、残疾赔偿金x.24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共计x.94元。被告樊某某已经给付原告x元应予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姬某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x.94元。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时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樊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牛天海

审判员燕文广

审判员张国亮

二Ο一Ο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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