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王某。
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5月16日经人介绍为陕西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工价为每人每天150元,原告工作11天,被告工作14天。经结算,被告于2011年6月1日领取3750元,后被告付给原告880元,原告认为被告少付770元,双方产生纠纷,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自愿支付原告王某人民币4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2年6月5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胡艳菊
二O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徐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