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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东,河南共鸣(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原献伟,河南百泉(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王某某、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上诉人王某某、李某甲。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审判员宋克洋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倪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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