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
被告李某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当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打骂原告。特别是2010年的大年初一,被告无是非常,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打成了耳穿孔,但不闻不问,原告治疗花费了数千元。原被告已经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给付医疗费1555.53元、精神损失费5000等费用共计6555.53元。
被告李某辨称,原告所诉不符合事实,双方结婚时,被告索要了彩礼3万元,婚后却不和原告好好共同生活,提出了离婚,到现在被告才明白原告是想借婚姻骗取钱财。被告婚后只在原告处住了两个晚上,就找借口不在家了。原告是为了能成家,没有在意原告是二婚且带着孩子,才满足了原告的彩礼要求,将原告娶到家花费了五、六万元,因此背下了沉重的债务。结婚刚刚一个多月,原告就起诉离婚,明显看出原告与被告结婚不是真心生活,而就是骗取钱财。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要求原告返还彩礼3万元,并赔偿被告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失费2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李某于2009年9月经媒人刘胖的介绍认识后,于2009年12月2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告董某某系再婚,被告李某系初婚。结婚时,被告李某给了原告彩礼款x元,原告家没有陪送物品。原告董某某称,2010年2月14日即春节大年初一晚上,双方发生争执,被告李某打骂原告,原告于次日回到娘家居住至今。因感觉耳朵有问题,于2010年2月18日就到安阳市中医院检查,诊断为耳穿孔。原告回来后于2010年2月20日到安阳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月26日出院,支付医疗费1555.53元。被告的母亲已经去世,被告的父亲残疾。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李某因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双方了解不够,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因性格不同,而发生争执,未能很好的共同生活,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结婚前,被告给予了原告数额较大的彩礼,而双方共同的生活的时间较短,考虑到被告的经济状况和家庭情况,原告应适当的返还被告部分彩礼。原告诉称被告的殴打导致受伤,要求被告赔偿,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适当给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原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被告李某彩礼x元。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董某某4555.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时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1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牛天海
审判员燕文光
审判员张国亮
二Ο一Ο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