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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乙故意杀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女,1981年2月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10年6月11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转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魏勇、检察员余祥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1日5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因觉得生活无意义,便怀抱一岁多的女儿方某某跳进光山县X镇X村黄某组西后侧河中,欲求同死,致方某某溺水死亡。经鉴定,黄某乙患有精神分裂症,属部分责任能力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某、方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以及其他相关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乙患有精神分裂症,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性质及所造成的危害,可对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志勇

审判员程前富

审判员夏惠凤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饶懿

附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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