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邰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邰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邰某甲与邰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作出(2009)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4月26日,邰某甲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邰某甲申请再审称:2008年3月15日,邰某甲与同村村民王天丙吵架后,被邰某乙无故殴打,邰某甲因身有残疾无法反抗。邰某乙通过关系作出轻微伤法医鉴定,登封市公安局未查明事实,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邰某甲打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故申请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邰某乙答辩称:邰某乙与邰某甲因土地纠纷相互殴打,经法医鉴定邰某乙为轻微伤。原审判决正确,应驳回邰某甲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邰某甲与邰某乙因承包土地发生纠纷而相互殴打,经法医鉴定邰某乙为轻微伤。公安机关对该事实已作出认定并对邰某甲进行了行政处罚。邰某甲对致伤邰某乙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处理适当。邰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邰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梁新峰
代理审判员冀汇涛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