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全某己犯故意杀人罪及马某乙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的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全某己犯故意杀人罪及马某乙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的一审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1)南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乙,男,现年56岁,汉族,农民,。系被害人马某之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马某之次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害人马某之三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害人马某之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生,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吉春林,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全某己,又名全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退休工人。2011年6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贵、张某梅,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委托代理人郭永淼,唐河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某己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乙等人以要求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叶、铁蔚丽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及委托代理人吉春林,被告人全某己及本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张某梅、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委托代理人郭永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日晚21时许,被告人全某己与村民张某、熊某、刘某在自家门前讨论耕地分配情况,全某己因对分地之事不满在闲谈中辱骂五组组长马某友,被邻居马某田听到。因马某友系马某田的亲戚,马某家人遂与全某己对骂。全某己来到马某田家门前与马某其家人对骂,后返回家中左手持菜刀、右手持镰刀再次来到马某田家门前的路上。全某动右手所持的镰刀朝走上前来的马某田腹部猛砍一刀,马某田受伤倒地后死亡。马某丁上前夺全某己手中凶器时被全某己用镰刀划伤左腿。全某己在自家门前被报案出警的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马某田符合被他人持一锐器致使右侧腹股沟动脉、静脉完全某断失血性休克死亡;马某丁的左小腿损伤构成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被告人全某己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马某丁、马某庚、李某辛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物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全某己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当庭认定被告人全某己具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请求判令被告人全某己在已赔偿x元的基础上,再赔偿经济损失x元。

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被告人全某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是马某田及家人不停骂我,我某回家拿的镰刀、菜刀。在马某田准备打我某,才用镰刀砍他的。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全某己有自首情节;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全某己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减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委托代理人的意见是,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日晚21时许,被告人全某己与其妻熊某及村民张某、刘某在自家门前讨论耕地分配情况,全某己因对分地之事不满在闲谈中说了脏话,被邻居马某田等人听到,马某家人遂与全某己对骂。全某己来到马某田家门前与马某其家人对骂,后返回家中左手持菜刀、右手持镰刀再次来到马某田家门前的路上。全某动右手所持的镰刀朝走上前来的马某田腹部猛砍一刀,马某田受伤倒地后死亡。马某丁上前夺全某己手中凶器时被全某己用镰刀划伤左腿。

经法医鉴定:马某田符合被他人持一锐器致使右侧腹股沟动脉、静脉完全某断失血性休克死亡。马某丁的左小腿损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全某己作案后,得知有人报警后,坐在自家门前。出警的公安干警到达现场后,在公安侦查人员走访群众过程中,全某己主动到公安侦查人员跟前,承认人是其打的。

又查明,被告人亲属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部分亲属丧葬费及马某丁医疗费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唐河县公安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唐河县公安局“110”案件登记表。证实本案的受理情况。

2、证人张某、韩某(唐河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证言。证实2011年6月1日21时30分,根据110指令到水田营村出警。到现场后,发现被害人马某田已死亡。在走访群众过程中,全某己到二人跟前说“人是我某的”。随即二人将犯罪嫌疑人全某己带回派出所讯问。

3、证人闫某证言。全某己他们打架后我某到现场时,全某己在村部门前的大路路边坐着。公安机关的人员赶到后下车询问情况“谁打架的”全某己从他坐的路灯下跑到干警跟说“人是我某的”。接着干警让全某己上车把他带走了。

4、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并在案发现场提取血迹三处。

5、鉴定结论三份。

(1)唐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唐)公(物)鉴(尸检)字〔2011〕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鉴定结论为:马某田符合被他人持一锐器致使右侧腹股沟动脉、静脉完全某断失血性休克死亡。

(2)唐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唐)公(物)鉴(损伤)字〔2011〕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马某丁的左小腿损伤,构成轻微伤。

(3)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公(宛)鉴(DNA)字〔2011〕X号生物物证鉴定。鉴定结论为:送检2、3、X号(现场提取的三处血迹)检材上所检出的血迹是马某田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X号(镰刀上的血迹)检材上所检出的血迹是马某田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

6、物证及照片。

(1)证人李某壬、马某丙证言及唐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了被告人全某己作案工具镰刀一把、菜刀一把被提取、扣押情况。

(2)辨认笔录。提取的作案工具镰刀、菜刀经被告人全某己当庭辨认,其辨认出该镰刀、菜刀是其作案时所用凶器。

7、被害人马某丁陈述。2011年6月1日晚上八九点的时候,我某马某田、哥哥马某丙、嫂子李某壬我某在家门口吃饭,听见我某村的全某己在前面与人聊天,说分地的事,骂着说着,接着说过年时发米面的事,说有些人不给村干部送黑钱,也轮不住给他发,我某听着像是骂我某的,就接上话对着骂。全某己跑到我某门前对着骂,他一看我某都在家门口,就回家左手拿把菜刀,右手拿把镰刀过来了,骂着走着,我某也跟他对着骂。我某马某田走在前面,我某在后面。我某见全某己右手挥起镰刀朝我某肚子上砍去,我某当时“妈呀”一声倒在地上,我某跑过去夺全某里的镰刀,没夺过来,夺得时候砍住我某腿了,我某到全某后用又胳膊卡住他脖子,左手撕着他嘴角,我某和我某子也都赶上来夺全某己手里的镰刀和菜刀。最后我某马某丙从后面把镰刀和菜刀夺了过去。后来不知道谁打的110和120,救护车到后派出所的也到了,我某到医院住院治疗。

8、证人证言。

(1)证人马某丙证言。2011年6月1日晚上八九点钟的时候,我某马某田和弟弟马某丁吃过饭在村X村的全某己在和别人拍闲话。听到全某己骂我某,我某和我某弟他们互相发生争吵、对骂。全某己回家拿一把镰刀和一把菜刀出来,上前先照我某肚子上砍一下,我某倒在地上,全某己又用镰刀砍住我某弟左腿,我某前从背后抱住全,把他手里的菜刀夺下来,后来全某回家了。我某下的菜刀和镰刀给我某人李某壬了。我某人一直拿着,直到公安机关赶到,我某人把菜刀和镰刀交给民警了。

(2)证人李某壬证言。2011年6月1日晚上八九点的时候,我某我某人、我某、我某弟在路口吃饭,我某前排的邻居全某己在说:“大队过年去看你们老人,要不是你们家给大队干部送礼人家会来看你们,你们会送礼咋不去当个官哩。”我某人马某丙就接着他的话头说:“你说谁呢,想说你过来说。”我某人说完全某己就回家去了,紧接着一手拿菜刀一手拿镰刀就跑过来了,他跑过来后就往我某身上砍,一下就把我某砍到在地上了,我某夫和弟弟马某丁上去夺他手里的刀时,不知道咋弄的全某己用镰刀钩着马某丁的左小腿了。我某人把他手里的镰刀和菜刀夺下后,全某才就跑回家去了。我某报了警,公安局的人来了以后,我某把镰刀和菜刀交到你们公安机关手里了。

(3)证人李某壬证言。2011年6月1日晚我某耿国峰家,听见有人吵架,我某去看,双方已经不吵了。我某路边站了一会儿,见全某己回家掂了把菜刀和一把镰刀出来往马某田家门口走去,我某紧上去劝,全某己手里拿着镰刀来回晃动,说不让我某。全某己向马某田家门口走去,马某田也向全某己走去,两人都是走着骂着。两人走到马某田前排屋后,全某己用手中的镰刀向马某田的腹部砍去,马某田当场倒在地上。马某丁紧跟在马某田后面,上来夺全某镰刀,又砍住马某丁的腿了。马某丙也往跟前跑,两人从后面抱着全,把菜刀和镰刀夺过去,全某己转身往回走,坐在村X路X路边上。

(4)证人熊某证言。2011年6月1日晚饭后我某我某人全某己、刘某、张某在外面家门口路灯下的石桌那儿坐着说话。全某己和张某在那儿讲分地,讲着讲着全某己和马某对着骂起来了,张某起来向东走了,刘某回家了,我某东散步去了,只有全某己一个人在那儿和马某对骂。

(5)证人张某证言。2011年6月1日晚饭后大约8点多钟我某家出来到全某己门口的道口时,全某己、全某己爱人和刘某三个人已经在道口石桌那儿坐着说话,我某坐那儿。全某己说:“移民可怜”。我某:“最近就分地,可怜啥”。全某己骂着有些人想当干部,不得当,我某劝他。全某己越骂越凶,我某劝不住,就走了,刘某也回家了,全某己的爱人也走了。

(6)证人全某癸证言。2011年6月1日晚9点多,我某马某田家主道上围着人,我某跟前一看,马某田在地上睡着,身上流着血,我某拿着马某丙的手机先拨120,又拨110报警。

(7)证人王某某证言。我某超市卖的镰刀都是平常割麦用的镰刀,有红铁把的,把跟带个黑手把,都是附近村上的买走了。红铁把镰刀5元一把。

(8)证人周某证言。2011年6月1日晚上9点30分左右,我某中医院急救站接指挥中心指令去唐河县X乡水田营抢救一名伤者,我某司机到达现场后,看见一个老头躺在血泊中。我某查发现那老头呼吸心跳停止,已经死亡了。

9、被告人全某己的供述。2011年6月1日晚上9点左右,吃过晚饭我某同村的张某、刘某、我某人熊某在我某门口拍话,说起来我某五组分地的事,中间我某:“五组的队长、会计不好当,有的选住了不当,没选住的想当,不识数的,当他妈个×。”我某见我某后有人还话,是马某田家人在骂。我某马某田家门前见他们有四个人,我某不过,怕吃亏,就回家拿了把镰刀和一把菜刀出来。马某田见我某来就骂骂咧咧的往我某前走,我某手拿着镰刀左手拿着菜刀也往他那走,马某田伸着胳膊准备往我某上打,我某手挥着镰刀朝他肚子上斜着砍过去,马某田“妈呀”一声就倒地上了,我某手拿的菜刀还没来得及砍马某丁,马某丙就上来按着我,马某丁用胳膊卡着我某子,他们俩就把我某的镰刀和菜刀夺下了。我某马某田砍倒后,就走回我某门口村X路X路灯下坐那儿,等着公安机关来。公安机关警车赶到时,我某在那儿对着警车招手喊:“凶手在这儿,凶手就是我。”警车上的人好像没听见,车又往前走了一段距离停住了,警车上的人下来后我某喊道“凶手在这儿,凶手就是我。”接着干警到我某前说:“走,上车。”我某跟他们一起上了警车。

当时我某恼火,我某不计后果,就拿刀砍他们,谁先上砍谁,整死了我某命。镰刀是在街上买的,五块钱一把,菜刀是不锈钢的。

马某田一家和我某骂估计是马某丙想当五组组长,没当上,我某的想当没当上就是指他。另外我某说政府发的救济物品,有些家不给村干部送礼也不会给他发,我某提着名说,他们听见,知道我某说他们,就和我某着骂。

10、被告人全某己户籍证明。证实全某己的身份情况。

11、协议书一份。证实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及马某丁医疗费x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己因邻里琐事而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全某己作案后,得知有人报警后,坐在自家门前,出警的公安干警到达现场后,在公安侦查人员走访群众过程中,全某己主动到公安侦查人员跟前,承认人是其打的,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全某己犯罪的主观恶性与其他恶性故意杀人案件相比相对较小。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一定的经济损失,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全某己及辩护人辩称“全某己有自首情节”及辩护人辩称“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全某己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有悔罪表现”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全某己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根据本案的实际,酌定由全某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乙等人x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乙等人的其他过高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全某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全某己作案工具镰刀一把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全某己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经济损失x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邓勇

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壬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