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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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文宾与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不履行土地处理法定职责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曹文宾:

你与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不履行土地处理法定职责一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商立行监字第X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X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和管理。商丘市X村委会蔡庄西组有权对本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分配,其土地分配属村X组民主自治的行为,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无权干涉,亦并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新城办事处作为睢阳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不具备处理土地纠纷的职责,当然也就不存在被诉的不作为行为。原审裁定驳回曹文宾起诉并无不当,曹文宾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驳回曹文宾的再审申请。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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