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岳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五仙山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11)岳中执字第X号湖南望岳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五仙山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五仙山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所有12宗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等资产全部被其他法院司法冻结,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案执行标的工程款(略)元及相应利息、履约保证金(略)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x元。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岳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胜芳
审判员李江明
审判员刘妮敏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贾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