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某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某人,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赵万民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万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