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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农民,住冷水滩区X镇X村X号,身份证号:x.

被告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农民,住冷水滩区X镇X村X号,身份证号:x。

原告熊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熊XX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XX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熊XX负担。

审判员周国靖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唐琛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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