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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于某某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499号

原告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张宝金

二00九年二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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