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张宝金
二00九年二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