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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胡某某与殷某、葛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宁民初字第3661号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

被告殷某。

被告葛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殷某、葛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25元由宁江区法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姚春媛

二○○九年一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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