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戚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镇赉县人。
被执行人镇赉县到保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包某某,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戚某与被执行人镇赉县到保卫生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6年2月22日作出的(2006)前长民初字第X号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戚某于2006年4月26日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镇赉县到保卫生院给付赔偿款x.56元,2006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履行义务。2008年7月2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镇赉县到保卫生院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戚某赔偿款x元,其余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戚某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1000元由申请执行人戚某承担。至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6)前长民初字第X号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伟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沈凤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