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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李某英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 160号

原告孟某某,女,前郭县人。

被告李某,男,前郭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李某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晏淑荣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康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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