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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前执字第132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2004年5月8日作出的(2004)前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0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给付赔偿款1467.62元、案件受理费280元、执行费50元及实际支出费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某不在本地居住,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4)前长民初字第X号民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杨建军

审判员王某影

二○○九年六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黄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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