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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赵某某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0)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王文龙

代审判员张卫芳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马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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