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狄鹏.
被告颜庭献.
委托代理人魏佳佳.
原告吴某诉被告颜庭献其他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的委托代理人狄鹏、被告颜庭献的委托代理人魏佳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之间系朋友关系,被告欠原告x元。在2009年8月23日,被告支付给原告x元,剩余x元欠款双方约定由被告于2010年2月14日前还清。之后,被告未能如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还欠款。为维护自身其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x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协议书一份;2、欠条一份;
被告颜庭献辩称,被告所欠原告x元钱是原、被告双方解除分居关系时所提到的x元钱中的一部分,但是,原告多次到被告单位无礼取闹,已给被告本人及被告领导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是因为原告违反了协议约定,被告才没有把剩余的x元给原告。
被告颜庭献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09年8月23日,原告吴某与被告颜庭献达成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颜庭献一次性补偿给原告吴某人民币x元整,当日被告颜庭献又向原告吴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吴某人民币现金x元整,2010年2月14日前还清,颜庭献,2009.8.23。现原告吴某以被告颜庭献未能如约还款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颜庭献向原告吴某出具欠条一份,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偿还,对形成本案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关于被告颜庭献的辩称意见,经当庭查证,因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颜庭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x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颜庭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忠锋
审判员李世明
人民陪审员张伟丽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