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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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2月1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16日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骑着自已的三轮车到油坊街X号开封市人造金刚石厂将该厂的金刚石切割片基体400片和金刚石磨轮47个放在三轮车上偷走,当行至橡胶厂门前时,被该厂的传达高××截住,被盗物品已追回。后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8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单位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价格鉴定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沈佳丽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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