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又名武X,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袁伟,河南敬事信(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武某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某县人民法院(2009)武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伟,被上诉人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某县人民法院(2009)武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李玉香
代审判员张卫芳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