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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11月2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6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轮式拖拉机沿省道S333由东向西行驶至77KM+997M处时,因占对方车道与相对方向张XX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张XX及无牌三轮摩托车乘车人冯XX、费XX、高XX受伤,张XX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驻公交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彭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死者张XX承担次要责任。

另查明,事发后,他人报警,被告人彭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干警到达,后经口头传唤到汝南县交警大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1年12月30日,死者家属及被害人与被告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死者家属及被害人同意被告人一次性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十一万五千元并履行完毕;死者家属及被害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被害人冯XX的陈述、证人彭某X、胡某、付某、高XX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被害人病历、驻公交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死者家属及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发后,被告人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干警到达,后经口头传唤到汝南县交警大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死者家属及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根据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清华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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