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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炜洲商贸有限公司与王某某、段某甲、段某乙、孟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炜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豫兴大厦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郑州市X街区安达轮胎行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某彬,河南华威(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郑州市炜洲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段某甲、段某乙、孟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2009)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0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郑州市炜洲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市炜洲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州市炜洲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49元,由上诉人郑州市炜洲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陈启辉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扈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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