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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人矫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韩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前执字第111号

申请执行人矫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矫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韩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2日作出了(1998)前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矫某某于1999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某某赔偿经济损失x.44元。被执行人韩某某赔偿经济损失8346.8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案件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1998)前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伟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沈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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