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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河南洁丽洗衣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郑州市金水区新涌泉沐浴池馆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洁丽洗衣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书奎,河南世纪通(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彬,河南世纪通(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洁丽洗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丽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洁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书奎和王某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77元,退还上诉人冯某某。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陈启辉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扈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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