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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与被执行人农安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前民执字第260号

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男,38岁,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农安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与被执行人农安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0日作出(1998)前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李跃喜、李甲福、李甲成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x元,诉讼费172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x元,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8)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丽颖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包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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