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48岁,汉族,前郭县人。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41,汉族,前郭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债务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3日作出(1999)前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人于199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000元,案件受理费14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死亡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9)前民初字第X号民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丽颖
二00九年六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包玉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