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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债务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前执字第215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48岁,汉族,前郭县人。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41,汉族,前郭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债务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3日作出(1999)前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人于199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000元,案件受理费14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死亡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9)前民初字第X号民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丽颖

二00九年六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包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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