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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陈某某盗窃一案、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略)、犯罪所(略)收益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山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2001年9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5月23日减刑释放;2010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羁押于郑州市监狱。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2001年9月2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焦作市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2010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被告人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2000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10年4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焦作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4月2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略)、犯罪所(略)收益犯罪,于2010年5月28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0年5月28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陈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犯罪所(略)收益罪于2010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沙、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陈某某、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2日中午,被告人赵某、陈某某窜至焦作市姜河小区X号被害人孙某某家院内,将孙某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推行至焦作市X村附近,赵某联系被告人蒋某携带螺丝刀赶来撬车,但未撬开,后三人在该村X路桥南一修车铺谎称钥匙丢失将电动车电源锁更换,陈某某将该车抵押给其朋友(略)赃款800元,用于三人购买毒品吸食,后赵某又将该车卖掉。经鉴定,该车价值29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陈某某、蒋某无异议且当庭认罪,并有发破案经过、身份证明、报案材料等书证;被害人孙某某陈某、证人赵某某等人证言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蒋某明知是犯罪所(略)的赃物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略)、犯罪所(略)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在盗窃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赵某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陈某某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被告人赵某、陈某某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赵某、陈某某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四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与本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0日止)。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与本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2013年4月17日止)。

被告人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犯罪所(略)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与本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10年10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翟卫

审判员刘征安

人民陪审员尚银帆

二O一O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胡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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