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北影招待所平房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鹏润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覃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费清清,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茂成,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优看视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延静西里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简称荣信达公司)、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星美传媒公司)与被告优看视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优看视讯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荣信达公司和星美传媒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茂成到庭参加了诉讼,优看视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荣信达公司、星美传媒公司共同起诉称:我二公司拥有电影《门》的著作权。2008年12月11日,我二公司发现优看视讯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域名为x.com的网站上非法提供该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严重侵犯了我二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给我二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此,我二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优看视讯公司:赔偿我二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
优看视讯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了电影《门》的公映许可证。在播放该影片时,在影片片头显示的联合出品单位有星美传媒公司和荣信达公司。在片尾显示的联合摄制单位有荣信达公司和星美(北京)影业有限公司(简称星美影业公司)。
2007年1月18日,星美影业公司出具声明书,称尽管在电影《门》的片尾署名中出现了该公司,但该公司不是涉案影片的实际投资人,声明放弃与涉案影片有关的所有版权权益,涉案影片的版权由星美传媒公司享有。
荣信达公司和星美传媒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费清清申请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对在x.com网站上下载、安装“优看影视V2.0”软件,播放涉案电影《门》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对于公证内容,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出具了(2008)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08年12月11日,登录域名为x.com的网站,在网站首页上方显示有“优看影视下载高清正版好剧播不停”文字,并有“点击下载”链接图标。在“产品中心”栏目中,有对“优看影视V2.0”软件的如下介绍:优看影视是由北京德诺美科技自主开发研制的影音娱乐平台。最新推出的优看影视V2.0版本拥有上百万集热播电影、电视剧节目的超大影视库,加之高速流畅的在线观看,绝对能够为您提供高品质的视觉盛宴。在“关于我们”栏目中,有如下介绍:优看视讯是中国首家提供高品质正版节目内容的网络电视平台。优看视讯致力于为每个用户提供高清晰、全长度的影视节目。优看视讯自诞生以来,获得了国内外广大内容提供商的全力支持,为优看视讯提供正版、高清的节目内容。优看视讯目前拥有正版高清节目超过7000小时,并且以每周100到200小时的速度不断更新。在该网站首页点击“点击下载”链接,在本地计算机上安装“优看影视V2.0”软件。安装完成并运行该软件后,显示出该软件的界面。在该软件界面进入“节目分类”页面,点击“惊悚恐怖片”,在弹出的页面上依次点击“下一页”至“第15页”,在该页面上有涉案电影《门》的剧照,并显示有主演人员等影视资讯信息,点击该影片,显示出“门A、门B、门C、门D、门E”,依次点击均可正常播放。上述查找和播放涉案电影的过程均是在“优看影视V2.0”软件界面下完成的,未显示任何第三方网站的网址。此外,公证过程中对域名x.com的备案公共信息查询结果表明该网站的主办单位为优看视讯公司。
另查一,荣信达公司和星美传媒公司就(2008)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支付了涉案证据保全公证费1200元,该公证证据保全还涉及电影《霍元甲》。
另查二,为本案诉讼,荣信达公司和星美传媒公司与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指派费清清、翁才林律师担任荣信达公司和星美传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荣信达公司和星美传媒公司按照每小时2000元的标准支付律师服务费,本案律师服务费总额为x元。
以上事实,有公映许可证、涉案电影《门》的DVD光盘、声明书、(2008)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聘请律师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电影《门》的署名及星美影业公司的声明,可以确认荣信达公司和星美传媒公司是该电影的著作权人。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网络上传播该电影。
优看视讯公司通过网络向用户提供涉案电影,使网络用户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电影,从现有证据来看,查找和播放涉案电影《门》的过程均是在“优看影视V2.0”软件界面下实现的,并未显示出任何第三方网站的地址,可以认定优看视讯公司利用其“优看影视V2.0”软件通过网络直接向用户提供了涉案电影。优看视讯公司对电影《门》的传播行为,并未经过荣信达公司和星美传媒公司的许可,且未支付报酬,侵犯了荣信达公司和星美传媒公司对该电影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对于赔偿的数额,鉴于荣信达公司和星美传媒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优看视讯公司侵权行为所受损失的数额,也未举证证明优看视讯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数额,而荣信达公司和星美传媒公司主张的数额也无充分依据,故本院将根据涉案电影的知名度、优看视讯公司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公证费、律师费属于荣信达公司和星美传媒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本院将根据相关性、必要性、合理性的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优看视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元;
二、优看视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公证费六百元、律师费三千元;
三、驳回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优看视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优看视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席久义
人民陪审员李某勇
二O一O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沈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