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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某甲诉被告武某乙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原告武某甲,女。

被告武某乙,男。

原告武某甲诉被告武某乙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某甲诉称,在1999年至2000年间,我为被告办婚事向外借款x元,2005年12月10日,我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应偿还我x元。但从2008年6月30日至今,剩余欠款3500元被告仍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3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武某乙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武某乙系原告武某甲长子,自幼随其舅武某如共同生活。1999至2000年,原告武某甲为被告武某乙盖房、办婚事向外借款x元。后原告武某甲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双方于2005年12月10日达成还款协议,约定:“……二.武某乙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愿承担和偿还母亲的x元债务。三.具体还款办法:x元由武某乙在5年内还清。2005年12月底前还(最迟2006年元月10日前)1500元。从2006年起每年还款4000元(每年6月底前、12月底前每次还款2000元)。……立协议人:武某乙武某甲2005年12月10日”。2006年,原告武某甲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武某乙偿还还款协议中约定的1500元,本院2006年6月21日作出(2006)偃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原告武某甲的诉讼请求,被告武某乙不服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2月4日作出(2006)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告武某乙的上诉,维持原判。该1500元被告武某乙已支付。2008年,原告武某甲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武某乙偿还还款协议中约定的x元,本院2008年10月8日作出(2008)偃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原告武某甲的诉讼请求,被告武某乙未提出上诉,该款正在执行中。还款协议中约定的剩余款项3500元,被告武某乙至今仍未清偿,故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1份、(2006)偃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1份、(2006)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1份、(2008)偃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1份在卷资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完全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还款协议合法有效,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至今仍未清偿协议约定的剩余欠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某乙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武某甲欠款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武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伟国

审判员:肖新生

审判员:刘建明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姬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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