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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吉林浩源燃气有限公司诉松原市德威康健娱乐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888号

原告吉林浩源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邸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守林,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松原市德威康健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原告吉林浩源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松原市德威康健娱乐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守林、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供应天然气,截止到2007年3月12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天然气费x元。被告承诺自2007年3月12日,每月还款不得少于x元,但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天然气款x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原、被告达成天然气供应协议,被告使用原告管道供应的天然气,累计欠天然气使用费x元。2007年3月13日,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自2007年3月12日起,被告每三日向原告还款1000元,每月不得少于x元,但被告未履行该协议。2009年3月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往来账询证函,要求被告核对欠款数额x元是否准确,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在“信息证明无误栏”签字确认。2009年3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未出庭应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定的还款协议、询证函各一份予以证实,被告未出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力,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浩源燃气有限公司向被告松原市德威康健娱乐有限公司供应天然气,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天然气使用费。被告对欠费数额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天然气费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松原市德威康健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浩源燃气有限公司欠天然气款x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张亚卓

二○○九年六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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