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
被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刘玉珊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英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