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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农民,住x。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称已与被告协商解决,遂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黄迪松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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