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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又名苏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1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武某某,河南科序(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某与被害人王X欢家曾有矛盾。2009年8月4日19时许,王X欢、苏X晖酒后进入苏某某家院内,王X欢用砖头砸苏某某家屋门。苏某某听到声音返回家中,看此情况即与王X欢、苏X晖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王X欢将苏某某打伤,苏某某用菜刀照王X欢、苏X晖砍。王X欢、苏X晖发现苏某某持菜刀后即逃跑,苏某某持菜刀、铁管在后追撵。苏某某追上王X欢、苏X晖后又用菜刀朝二人砍打。经法医鉴定,苏X晖的损伤程度属为重伤,八级伤残,苏某某、王X欢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苏某某与被害人王X欢达成和解协议,互不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过,且有被害人苏X晖、王X欢的陈述,证人苏X平、苏X霞、苏X川、刘X、袁X花、张X东等的证言,汝州市公安局(汝)公(伤)鉴(法医)字(2009)X号、X号、X号,平公伤鉴(2010)X号、司鉴中心(2010)临鉴字X号、平广成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X号鉴定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部分被害人已进行和解及其持刀伤害的情节,在量刑中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6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占伟

审判员张海民

审判员王晓辉

二O一O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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