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仲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仲某某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刘巨龙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福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