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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1139号

原告仲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仲某某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刘巨龙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福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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