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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国裕管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国裕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凌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郑州国裕管桩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不当、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震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石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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