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郸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飞,郸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3年11月28日至2007年6月30日,被告陈某某自己及以陈某润等二十八人的名义在我社宜路信用社贷款共计38笔,总计金额178.9万元。后经借款人、陈某某和我社三方同意,上述贷款债务38笔转移给陈某某承担,并签有债务转让协议。该款经我社多人多次催要未果,特提起诉讼,请法院判令被告及时支付本息。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均是事实,该38笔贷款均系我所用,我愿意还款。
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28日至2007年6月30日,被告陈某某及陈某润等二十八人在郸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宜路信用社借款共计38笔,总计金额178.9万元,分别是:(1)、2003年11月28日,陈某润借款6000元,期限7个月;(2)、2004年2月27日,陈某润借款8000元,期限9个月;(3)、2004年3月9日,陈某才借款x元,期限3个月;(4)、2004年3月9日,陈某运借款x元,期限3个月;(5)、2004年5月11日,陈某明借款9000元,期限1年;(6)、2004年5月11日,陈某祥借款9000元,期限10个月;(7)、2004年5月11日,陈某借款9000元,期限1年;(8)、2004年5月12日,陈某才借款9000元,期限1年;(9)、2004年7月28日,陈某借款9000元,期限1年;(10)、2004年7月29日,陈某某借款x元,期限1年;(11)、2004年9月26日,陈某借款9500元,期限1年;(12)、2004年9月27日,陈某借款9500元,期限1年;(13)、2004年10月29日,陈某南借款9000元,期限1年;(14)、2004年10月29日,陈某借款9000元,期限1年;(15)、2004年11月16日,陈某某借款x元,期限2年;(16)、2004年11月16日,朱勤借款9000元,期限1年;(17)、2004年12月1日,朱秀侠借款x元,期限1年;(18)、2005年5月10日,李成借款9000元,期限1年;(19)、2005年10月24日,李云飞借款9000元,期限1年;(20)、2007年1月30日,陈某财借款x元,期限1年;(21)、2007年1月30日,陈某洪借款x元,期限1年;(22)、2007年1月30日,陈某运借款x元,期限1年;(23)、2007年2月7日,陈某某借款x元,期限1年;(24)、2007年2月13日,李小卫借款x元,期限1年;(25)、2007年2月13日,李钦伟借款x元,期限1年;(26)、2007年2月13日,陈某借款x元,期限1年;(27)、2007年2月13日,李国伟借款x元,期限1年;(28)、2007年5月21日,陈某华借款x元,期限2年;(29)、2007年5月21日,陈某财借款x元,期限1年;(30)、2007年5月21日,陈某糖借款x元,期限2年;(31)、2007年5月21日,陈某借款x元,期限2年;(32)、2007年5月22日,朱秀侠借款x元,期限1年;(33)、2007年5月22日,张云借款x元,期限2年;(34)、2007年5月22日,陈某法借款x元,期限2年;(35)、2007年5月24日,张飞借款x元,期限1年;(36)、2007年5月24日,张文龙借款x元,期限2年;(37)、2007年6月29日,陈某合借款x元,期限1年;(38)、2007年6月30日,孙泳岐借款x元,期限1年。以上38笔借款到期均未还清本息。2010年5月10日,以上38笔借款的借款人、陈某某和郸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方签订债务转让协议,上述借款债务转移给陈某某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某偿还原告郸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78.9万元及利息(利息分别按以上38笔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计算,自每笔借款末次结息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于调解书签收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案件受理费x元,被告陈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娜
审判员郭振兰
陪审员宋军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新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