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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李××诉邵××、郭××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

原告李××。

被告邵××。

被告郭××。

原告刘××、李××与被告邵××、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李××,被告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李××诉称,被告邵××分别于2005年10月10日和22日向原告李××借款2万元和4万元,又分别于2006年3月16日和4月5日向原告刘××借款6万元和35,000元。然而,被告邵××至今仅还款17,400元,两被告于2007年2月25日书面承诺于3月30日归还3万元,5月底全部还清,逾期却未还款。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邵××返还借款137,600元。被告郭××与邵××系夫妻关系,故要求被告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邵××未作答辩。

被告郭××辩称,其与邵××于2007年2月6日登记离婚,双方离婚前其不知道邵××向原告借款。2007年2月25日因受到两原告的威胁,其作为见证人在承诺书上签名。因此,不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邵××于2005年10月10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其向原告李××借款2万元,于同月22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其向原告李××借款4万元,于2006年3月16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其向原告刘××借款6万元,于同年4月5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其向原告刘××借款35,000元。而被告邵××至今仅还款17,400元。两被告于2007年2月25日书面承诺于3月30日归还3万元,5月底全部还清,逾期却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2月6日登记离婚。

上述事实,有两原告和被告郭××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由被告邵××出具的借条四张,两被告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被告郭××提供的离婚证和自愿离婚协议书等证据为证,并经本院主持当事人举证质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邵××向两原告借款155,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现两原告要求被告邵××返还该借款余款137,600元,理由正当,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借款时被告郭××与邵××系夫妻关系,郭××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系邵××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邵××返还原告刘××、李××借款137,600元,被告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52元,由被告邵××、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卫民

审判员金四齐

代理审判员王淼

书记员俞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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