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仰×诉乌×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仰×。

委托代理人连娜,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

委托代理人乌某。

委托代理人袁某。

原告仰×与被告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仰×及其委托代理人连娜、被告乌×及其委托代理人乌某、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仰×诉称,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怀孕期间原告得了癫痫,被告夜不归宿,置女儿与家庭于不顾。原告病危前癫痫发作,被告毫不在乎,夫妻长期无夫妻生活,2008年2月24日被告离家出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乌×辩称,原告得病,都是由被告照顾女儿的,对原告也没有暴力举动。鉴于原告生病,不宜过夫妻生活,后被告对此产生心理压力。2008年2月24日之前双方发生了一些矛盾,原告将家里锁换掉,被告无法回家,故暂时在外面居住,夫妻感情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仰××。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后因原告怀孕时生病,不宜过夫妻生活,双方为此产生隔阂,2008年2月24日原、被告居住的门锁被换,被告离家外住,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现双方因原告生病而引起夫妻生活中的隔阂,希望双方念及以往的夫妻情份,调整好彼此心理状况,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仰×要求与被告乌×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晓茜

书记员项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