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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一初字第220号原告曹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资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现在资兴市新区务工。

委托代理人何某,男,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现在湖南省耒阳市湘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28日结婚。2009年6月,被告外出务工就没有音讯,直到2010年,原告才知道被告因犯罪被判刑。被告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袁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9年3月19日,被告袁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现在湖南省耒阳市湘南监狱服刑。另查明:原、被告无婚生小孩,亦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曹某与被告袁某自愿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华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唐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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