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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俞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被告俞某某。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6年9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因双方婚前未充分了解,双方对世界观差距过大,经常产生家庭矛盾。原告于2008年10月、2009年5月均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不予准许。双方于2008年9月开始分居至今。因双方关系并未改善,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俞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俞某某于2006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6年9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原告曾于2008年10月起诉离婚,但未获准许。2009年5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但仍未获法院准许。后原告上诉,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双方于2008年9月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2008)宝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9)宝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当庭陈某等证据为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婚后夫妻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原告曾于2008年10月、2009年5月两次起诉离婚,且双方于2008年9月分居至今,现其再次要求离婚,本院可以认定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现要求离婚的请求,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因被告未到庭,对夫妻共同财产,本院难以查证,为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对夫妻共同财产暂不予处理。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俞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乾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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