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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诉张xx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x村xx号xx室。

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同上。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x苑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吴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x、李xx诉被告张xx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强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李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x、被告张xx的委托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李xx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2月25日,原告黄x与被告在本市xx路xx号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原告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原告按照保险赔偿程序报案,并由保险公司评估了双方车辆的损失情况,被告车辆的修理费为6,500元,原告先行予以了垫付。但由于被告提出了其车辆贬值的损失赔偿请求,原告无法接受,故被告迟迟不与原告就此次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包括不愿意在修理完毕的证明上签字确认,致使原告无法办理保险理赔手续。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两原告垫付的车辆维修费6,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xx辩称,被告受损车辆的修理费,理应由原告赔偿,而不是垫付。被告车辆实际修理费用为9,821元,对于原告方保险公司定损为6,500元,被告是不认可的。事发后,在赔偿事宜处理期间,原告态度蛮横,以致双方存在纠纷。按照常理,原告目前持有的凭证,已可以进行保险理赔。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5日15时20分许,在本市xx路xx号附近,原告黄x驾驶原告李xx所有的沪x小客车,与驾驶沪x小客车的被告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两车均损。上述交通事故,经双方当事人签订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确认原告黄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无责任。事发后,被告受损车辆经原告车辆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定损,认定修理费损失为6,500元,后被告实际修理车辆,支出修理费9,281元。现两原告在支付了被告车辆修理费6,500元后,已收到相应的车辆维修发票及维修结算清单,但主张尚需被告签字确认修理完毕才能进行保险理赔。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机动车辆估损单,维修结算清单、维修费发票等证据材料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黄x确认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为此两原告应就被告车辆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车损的维修费6,500元业经原告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确认,被告也已经实际修理完毕,两原告完全可以凭其持有的相关文件申请保险公司理赔。现两原告以尚需被告签字确认但被告不予配合为由,要求被告返还两原告已支付的6,500元车辆维修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x、李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x、李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强

书记员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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