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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彭某某、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郑县人民法院

原告南郑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南郑县城关信用社信贷员。

被告彭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大专文化,南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被告路某某,男,生于1966年8月,汉族,高中文化,住(略),农民。

原告南郑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彭某某、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彭某某于2006年9月26日以借新还旧在原告下属的城关信用社借款x.00元,约定期限一年,于2007年9月29日到期,后又申请展期二年,于2009年9月25日到期,借款时被告路某某用自己位于(略)的房屋(建筑面积245.61平方米)作抵押担保,双方在南郑县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后,被告彭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彭某某偿还借款本金x.00元,利息x.32元。并由被告路某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彭某某自愿在2010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南郑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00元,利息x.32元(利息算至2010年3月21日,后期利息续计),合计x.32元。

二、如被告彭某某逾期还款,则由被告路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273.00元(已减半),由被告彭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龚菊英

审判员:王忠保

审判员:高连俊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王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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