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路桥建设总公司南邓高速公路NO.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冯某某,任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温东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省路桥建设总公司南邓高速公路NO.1合同段项目部(以下简称辽宁路桥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为货款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张某某于2008年8月12日向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宛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向张某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诉讼风险提示书,2008年9月16日向上诉人辽宁路桥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22日、2009年2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09年10月8日作出(2009)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辽宁路桥公司不服原判,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辽宁路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温东旭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09)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回上诉人辽宁省路桥建设总公司南邓高速公路NO.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王邦跃
审判员李舸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尤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