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程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被告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9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一子程某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不久,原、被告就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的生活不管不问,还时常对原告的父亲恶语相加并打骂原告的父亲,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婚生子程某强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与原告婚后夫妻感情还不错,我在平时的生活中关心、照顾原告及儿子,我也没有打骂过原告的父亲,我们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经人介绍于1997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程某强。另查明,原告与被告现已分居一年。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但未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相应地,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成勇

审判员闫文静

代理审判员贺金霞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明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