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继东,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兴旺,博爱县148第二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陈某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662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长梁晓征
审判员王富强
审判员赵某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国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