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郑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店信用社,住所地新郑市X镇。
负责人陈某某,该信用社主任。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新郑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店信用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8)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以服从原判为由,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焦小英
审判员王华伟
代理审判员秦宇
二○○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童铸(兼)